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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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41万余元工资获刑9个月
2017年,杨某华的哥哥杨某与一家集团公司签订维通公路(维西段)lj1合同段的桥梁施工合同,后杨某安排杨某华负责桥梁施工的相关工作。
杨某华在桥梁施工过程中与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陈某达成口头协议,承包维西县保和镇拉河柱观景台土石方工程,接到土石方工程后杨某华找到其同学杨某松,约定合伙完成土石方工程。
2018年2月工程完工后,杨某华没有如数支付桥梁工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杨某华、杨某松没有如数支付土石方工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杨某华逃匿后,杨某松隐瞒了其与杨某华合伙的事实,带领劳动者讨薪。
经核算,在桥梁工程中,杨某华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22万余元;在土石方工程中,杨某华与杨某松共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18万余元。
迪庆州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华、杨某松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华在桥梁和土石方两个工程中共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41万余元;其中杨某华、杨某松在土石方工程中共同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8万余元元,系共同犯罪。
今年8月,维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杨某松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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