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第九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凯发k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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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5 来源: 作者: 浏览量:0

  从严惩治严重暴力犯罪 维护疫情防控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第九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记者: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最高检发布的第九批典型案例。请问这批案例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大局,加大惩治涉疫犯罪力度,严格依法办理涉疫案件,确保各项战“疫”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切实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全国社会管理秩序整体得到加强。但我们也看到,疫情防控期间,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直接侵害一线防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必须予以从严惩治。这次我们选择的6个案例,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其中案例1是驾车冲撞防疫卡点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案例2、案例3是针对一线防控人员及提醒遵守防疫要求的群众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案例4和案例5是冒充防控人员实施的入室抢劫案件;案例6则是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实施的绑架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从严追诉涉疫严重暴力犯罪,是依法履职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战的总体要求,也是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记者:检察机关选择发布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维护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通过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可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有力震慑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示范、引导依法办案。重罪案件侦查周期相对较长,疫情防控初期,因对严格管控、检查检测、隔离观察治疗等规定不理解、不满意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以及假借疫情时期特殊身份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目前陆续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虽然这些都是平时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涉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依法从严与保障人权的兼顾,特别是对疫情防控时期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以及如何依法办案均需要示范、引导。三是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有些人放松了警惕,可能认为防控措施不再有必要,引发新的抵触情绪,易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暴力冲突。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严峻防控形势下,需要继续做好重点领域、地区的防控工作。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持续向社会释放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强烈信号,从而有效震慑犯罪,提高社会公众遵规守法的自觉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继续有效落实,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彻底打赢防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通过揭示冒充防控人员入室的犯罪,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检察机关在严惩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快。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两高两部”会签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行为,严格落实从严从快的政策要求,坚决依法追诉,绝不手软。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了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本批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均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均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精准打击。办案中,检察机关注意把握好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从而有效避免一味从快、适用罪名出现错误。比如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公安机关以纵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捕后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纵某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直接进行威胁并要求他人转账的证据。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最终对纵某某以涉嫌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惩治效果。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政策要求的同时,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不是对所有案件都一律从严、顶格处罚。在办案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行为人认罪认罚或者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等情况,审慎处理。如:北京市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检察机关均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四是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宣传教育。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具有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特点。针对这类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办案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在办案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注意教育引导,加大宣传疏导,降低人民群众的焦虑和恐慌,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

  五是主动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间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如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抢劫案,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等非法网站的监管、社区人员管控、车辆通行证使用等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记者:我们注意到,案例中的一例抢劫和一例绑架案件均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实现与依法从严要求的统一?

  答:根据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即使是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从宽的空间。这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可避免会给侦查取证、确保办案质效带来一定的影响,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从严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严重暴力犯罪,另一方面又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坚持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鼓励犯罪人如实供述,促进案件从简从快处理,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中,具有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不适用这项制度,即使犯罪人认罪认罚,在从宽尺度上也要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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