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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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江苏省淮安市,后于1月18日、19日两次到淮安市某休闲酒店洗浴、过夜。1月19日,王某某出现乏力、头痛症状。1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5日,王某某因病情加重,驾车前往淮安区淮城医院就诊,随即被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当晚,淮安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王某某的基本信息、诊治信息、感染来源信息和其回淮后的接触史等,王某某未告知其在某休闲酒店洗浴的信息。1月26日,王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1月30日,防疫工作人员打电话再次询问王某某活动轨迹,王某某仍未如实告知自己曾两次长时间进入某休闲酒店洗浴的情况。2月3日,防疫工作人员根据大数据研判结果再次询问王某某,王某某才承认曾两次到某休闲酒店的情况。淮安区防疫部门随即采取管控措施,摸排并隔离与某休闲酒店相关联的密切接触者。因王某某隐瞒活动轨迹,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
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某能够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大部分活动轨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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